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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技字第 10500
01347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核子事故分類與應變及通報辦法;新名稱:核子事故分類通
報及應變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第 3 條、第 4 條、第 8 條、第 9 條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
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
」管轄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技字第 0940022
10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