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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 112020279
9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10、13 條條文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 1010200620A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9、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第 2 條、第 3 條第 1 款、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條所列屬「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
「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0960006174A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5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0940003238A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