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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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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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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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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核字第 1030000
32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第 2 條第 5 款、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第 8 條
第 1 項、第 2 項序文、第 3 項、第 10 條第 1 款、第 11 條第
2 款、第 3 款、第 12 條第 2 項、第 13 條、第 14 條所列屬「行
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
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核字第 098000277
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核字第 0930019
46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