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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所有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核字第 093001118
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第 3 條第 1 項序文、第 4 款、第 4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6
條第 6 款、第 7 條第 4 款、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12 條、第 13 條
、第 15 條、第 16 條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