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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安字第 1120017
86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之附件二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核字第 0970017
21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並增訂第 5-1、6-1、1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第 3 條序文、第 4 條序文、第 5 條第 1 款、第 6 條、第 6-1
條、第 9 條、第 11 條第 1 項、附件 2、第 12 條序文、第 1 款
、第 12-1 條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
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核字第 0950034
13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核能同級品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新名稱:核
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核字第 092003268
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