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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1080014
13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第 2 條第 2 項、第 3 條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
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
6.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104
002684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歷史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1010011
11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09800
1919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13 條條文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0960028
843 號令增訂發布第 19-2 條條文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09300
4789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6、9、10、12、13、20 條條文;並增訂
第 19-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092001304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