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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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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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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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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101
0020805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第 3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款、第 2 項、第 4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5 條第 1 項序文、第 3 款第 1 目、第 2 項、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1 項、第 2 項序文、第 5 款、第 3
項、第 9 條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
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七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1000000083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5、10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20001
58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