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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所有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70019
12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第 8 條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
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40012
21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三十項;本
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
本法施行之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20012
104 號令修正發布第 6、8、10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二項次
二十五、第 5 條條文之附表三項次一、二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2000110
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