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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所有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100001386
3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刪除第 13 條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第 5 條、第 7
條第 1 項序文、第 8 條第 1 項序文、第 1 款、第 4 款、第 5
款、第 2 項、第 9 條第 1 項、第 10 條第 1 項序文、第 3 款
、第 3 項、第 4 項、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
序文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
十七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九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700105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7、8、12 條條文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5002100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7、8、11、12 條條文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30041
0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8、10、14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10023
62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