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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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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附檔:
附表一設施經營者應設置輻射防護管理組織、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並依表列設備、業務或規模配置之輻射防護人員.PDF
附表一設施經營者應設置輻射防護管理組織、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並依表列設備、業務或規模配置之輻射防護人員.DOC
附表二設施經營者應依表列設備、業務或規模配置之輻射防護人員.PDF
附表二設施經營者應依表列設備、業務或規模配置之輻射防護人員.DOC
附表三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人員)設置申報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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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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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輻字第 1120019
47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輻字第 113000238
6 號函勘誤發布令、第 13 條條文及附表三、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10023
59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第 3 條、第 10 條第 1 項第 10 款、第 11 條第 2 項、第 12 條
第 2 項第 8 款、第 13 條、第 15 條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