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40041
08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1 條;本標準除第二條至第七條第一項、第八
條至第十八條修正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第 8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1 項序文、第 15 條序文、第 16 條
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
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 092000249
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十日行政院(80)台科字第 22707 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 67 條
1.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59)台教字第 6736 號令核定
發布全文 5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