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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核子損害賠償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60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1281
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37 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第 10 條、第 25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26 條第 1 項、第 32
條第 1 項序文、第 3 項、第 36 條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
     
2.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五月六日總統(66)台統(一)義字第 135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7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六十年七月二十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3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