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沿革

法規名稱: 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03 日

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 2  條第 2  款,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1258024520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 2、16 條條文;除第 2 條第 2 款自發布後六個月
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電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新
名稱: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
法)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九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110460035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6、7、16 條條文;增訂第 8-1 條條文;除第 8-1 條條文
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60460016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一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40460402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304600590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