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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125802499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904603290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新
名稱: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2 條第 2 項所列屬「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
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30460317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0990460243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