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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經濟部經研字第 10804510490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物力調查實施辦法;新名稱: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
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3 條第 9 款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經濟部經研字第 0960450335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2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第
7 條第 1 款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
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7 條序文、第 13 款、第 16 條所列屬「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管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7 條第 8 款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
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經濟部經研字第 09104421884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2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經濟部經研字第 09104421884 號令發布
廢止
     
6.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經濟部(89)經研字第 88036852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3、6~8、17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六日經濟部(84)經研字第 83045635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6、7、17 條條文;並增訂第 15-1、21-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經濟部(79)經動字第 012730 號令修
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二月二日經濟部(72)經動字第 04630 號令修正發
     
2.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行政院(64)台經字第 8011 號函核定
修訂
     
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行政院(61)台經字第 4682 號令核定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六月九日經濟部(61)經物力字第 15690 號令修正
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