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125350056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4、6、12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
17.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110460209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12 條條文;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 目
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但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已製造出廠或
輸入之電動車輛供電設備,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16.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一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100460407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6 目自一百十年
十月一日施行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六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90460500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4 目自一百
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七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70460255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8、21、22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40460529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五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304605270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23 條;除第 3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3 目自一百
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010460711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6、17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
告第 12 條第 3 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
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10.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90460168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12、14、22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80460237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4、18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50460744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4、6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30460970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5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20461525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22、24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204609100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2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經濟部(88)經標檢字第 88461995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5、6、13、14、20、21、24、30、31~34、36、37、39
、40 條條文;並刪除第 2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經濟部(86)經中標字第 86460113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10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四日經濟部(83)經中標字第 080109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17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經濟部(76)經中標字第 43406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4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