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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125040064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6、7、9 條條文;並定自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四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0004606170 號令修正發布
第 6、7 條條文;並定自一百年十月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2 條、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條第 1 項序文、第 11 款、第
2 項、第 3 項、第 9 條第 1 項序文、第 1 款、第 2 款、第 2
項所列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
日起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9904609120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9904609330 號令發布定自
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