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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1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修正第 91、91-1、100、117 條條文、刪除第 98、98-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2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10004976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6、47、48 條條文;增訂第 46-1 條條文
     
2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10003747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91、91-1、100、117 條條文;刪除第 98、98-1 條條文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8000433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87、93 條條文
     
19.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469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98 條條文
     
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99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3、65、80-2、87、87-1 條條文
     
17.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999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7、81、82 條條文及第五章章名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300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53 條條文
     
16.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163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並增訂第 90-4~90-12 條條文及第六章之
一章名
     
15.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80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87、93 條條文;並增訂第 97-1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57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98、99~102、117 條條文;刪除第 94 條條文;並自九
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13.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15859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22、26、82、87、90-1、90-3、91、91-1、92、93、96
-1 條條文及第四章之一章名;並增訂第 80-2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122700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3、 7-1、22、24、26、29、37、49、50、53、56、56-
1 、60、61、63、65、69、79、82 、87、88、91~95、98、100~10
2、 105、106、106-2、106-3、111、113、115-1、 115-2、117 條
條文;並增訂第 26-1、28-1、59-1、第四章之一章名、80-1、 82-1
~ 82-4 、90-3、91-1、96-1、96-2、98-1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1951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34、37、71、81、82、90-1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0
1264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17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第一百零
六條之一至第一百零六條之三規定,自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
管轄區域內生效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簽署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
稅領域加入馬拉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議定書,並自九十一
年一月一日生效)
     
9.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184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87 條,並增訂第 87-1 條條文
     
8.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六日總統(81)華統(一)義字第 3285 號令修
正公布第 53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2805 號令修
正公布全文 117 條
     
6.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總統(79)華總(一)義字第 0427 號
令增訂公布第 50-1 條條文;並修正公布第 3、28、39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總統(74)華總(一)義字第 3318 號令修
正公布全文 52 條
     
4.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七月十日總統令增訂第 22、31、32、36、41 條條文
;原第 22~29 條遞改為第 23~30 條,原 30~32 條遞改為第 33~3
5 條,原第 33~36 條遞改為第 37~40 條,原第 37 條遞改為第 42
條;並修正第 25、26、33、35、37~40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十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30、31、32、33、34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三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國民政府瑜文字第 251 號訓令修正公
布全文 37 條
     
1.中華民國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國民政府第 212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