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六日經濟部經園字第 1125560038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6~8、10、11、13、15、18、20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六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11004601440 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 1、2、4、9、21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
(原名稱: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新名稱:科技產業園
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6 條第 2 項、第 7 條、第 8 條、第 10 條第 1 項、第 11
條、第 13 條第 4 項、第 5 項、第 15 條第 1 款第 3 目、第
18 條第 2 項、第 20 條所列屬「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
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各分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
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各分局
」管轄
8.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1090460189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1070460404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9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九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1030460323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7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1010460289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09804601770 號令修正發
布第 10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09504605370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0910462880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5、9、13 條條文;並增訂第 16-1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日經濟部(88)經加字第 88381209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