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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經濟部經產字第 11251038190 號令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120467442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12 條條
文;並自發布日施行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三十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1104603230 號令、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110465098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2 條
;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原名稱: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新名稱: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八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 1060197756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但第 6、7 條規定,自一百零六
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0970004795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九十六年七月六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2 條第 2 項、第 6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7 條第 3 項第 5 款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6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
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