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十七日經濟部經產字第 1135100139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之附表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日經濟部經產字第 1125103758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之附表
9.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110460049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文之附表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5 條附表所列屬「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
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
8.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八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100460015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70460693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之附表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60460612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文之附表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八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50460544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5 條條文之附表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40460554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3、5 條條文;第 5 條第 1 項條文之附表修正涉
及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規格變更或廢止者,自發布日後二個月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40460090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之附表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九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20460520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5、7、9、16、19 條條文;刪除第 10 條條文;除第 5 條第
1 項條文之附表修正涉及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規格變更或廢止者,自
發布日後二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09904606950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