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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改善輔導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經濟部經園字第 11355600140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 2、3 條條文
(原名稱: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改善輔導辦法;新
名稱:產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改善輔導辦法)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經濟部工業局工地字第 09203511610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2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序文、第 6 條、第 7 條
、第 8 條所列屬「經濟部工業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
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