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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電業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36 年 1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延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3000689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9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200053971
號令增訂公布第 71-1、71-2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8000507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95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11591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97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 6 條第 1 項規
定,自公布後六年施行,第 45 條第 2~4 項規定,自公布之日起一
年內施行,並由行政院定其施行日期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 1060031347 號令
發布第 45 條第 3、4 項定自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 1070001303 號
令發布第 45 條第 2 項定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704607090 號公
告第 95 條第 1 項已依公民投票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於中央選舉委員會 107 年 11 月 30 日公告之日算至第 3 日(即
107 年 12 月 2 日)起失其效力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一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 1110005639 號令發
布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延後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 1121003126 號令
發布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延後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18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5-1、98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7797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65 條條文;並增訂第 65-1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559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62~65、106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347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75、75-1、11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0489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75 條條文;增訂第 34-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16930 號令修
正公布第 56、98 條條文;並增訂第 75-1、114-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75660
號令修正公布第 5、7、12、21、59、75、89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15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五月八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6、41、49、65、104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十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1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