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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EN
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9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 1
10020043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六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 101
0007157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新名稱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歷史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
0950050805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9.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工程企字第
8900853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3、5、7、10、11、16、18、19
條條文;並增訂第 1-1、16-1 條條文
(原名稱:技師懲戒委員會暨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新名稱: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8.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經濟部(88)經工字第 8846212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10、16、18、19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經濟部(87)經工字第 87007406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經濟部(84)經工字第 84031327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6、9、1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三日經濟部(81)經工字第 081843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11、16、1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七日經濟部(79)經工字第 064131 號令修正發
布第 2、1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經濟部(75)經工字第 56461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21 條
     
2.中華民國七十年十月五日經濟部(70)經工字第 42009 號令修正發布
第 2、18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行政院(63)台經字第 7145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2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