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1129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7、11、12、26、36、41 條條文;增訂第 39-1 條
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6483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90094235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859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6、32~3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80175632 號令發布
定自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二日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19320 號令制定
公布全文 41 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20051385 號令發
布定自九十二年十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9431 號公
告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4 目所列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起改由「大陸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