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20004544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8、56 條條文;並增訂第 1-1 條條文;第 48 條條文
自公布日施行,第 1-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 1122002
856 號、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個資籌法字第 1120400005 號會銜
公告第 53 條、第 55 條所列屬「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286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6~8、11、15、16、19、20、41、45、53、54 條條文;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50154280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法務部法律字第 10803500010 號、國家
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 1080080004A 號會銜公告第 53 條、第 55 條所
列屬「法務部」之權責事項,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5121 號令
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5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修正前八十
四年八月十一日第 19~22、43 條之刪除,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新名稱:個人資料保護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10056845 號令
發布除第 6、54 條條文外,其餘條文定自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施行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5960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4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