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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704547510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新名稱: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七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604509300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4 條;除第 2 條有關新北市、臺中縣、臺南縣及高雄縣
之規定,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桃園市之規定,自一百零三
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0990807937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