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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律師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30 年 0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20、22、37 條、第 63 條第 2  項、第64、67  條、第 68 條第 2  項、第 75 條、第 76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123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10 條第 1  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4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8.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489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2、18、24、27、28 條條文;增訂第 23-1 條條文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4121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146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 4 條、第 10 條
第 1 項、第 78 條、第 80 條、第 106 條至第 113 條第 1 項
及第 136 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第 20 條、第 22
條、第 37 條、第 63 條第 2 項、第 64 條、第 67 條、第 68 條
第 2 項、第 75 條、第 76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123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90032362 號
令發布本次修正公布之第 10 條第 1 項,定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90040012 號令
發布第 78 條、第 80 條、第 106 條至第 113 條第 1 項及第
136 條,定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16.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179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53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
告第 20 條之 1 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15.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51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7~9、14、21、23、27、32、37-1 條條文;
並刪除第 10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2268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7、47-3、47-10、50 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施行
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台九十法字第 073301 號令發布
本次修正公布之第 47-3 、47-10、50 條,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
     
13.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1
2399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2、45、46、48、49、50、53 條條文;並增
訂第 20-1、37-1、47-1~47-14、50-1 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施行
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台九十法字第 073301 號令發布
本次修正公布第 20-1、42、45、46、47-1、47-2、47-4至47-9、47-
11至 47-14、48、49、50-1 條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
9552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7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5565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53 條
     
10.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十日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 652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6、7、23、25~27、32、37~39、49、50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一月六日總統(71)台統(一)義字第 0093 號令修
正公布全文 51 條
     
8.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六月七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1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一月十三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一月四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10、18、50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五十一年六月五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四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30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30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四月五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51 條
     
1.中華民國三十年一月十一日國民政府(30)渝文字第 27 號訓令制定公
布全文 4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