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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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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文化部受理來臺展出之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不受司法追訴扣押或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申請認可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附檔:
附件一 外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文物、藝術品或標本來臺展出司法免扣押申請書.PDF
附件二 來臺展出文物、藝術品或標本清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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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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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八日文化部文綜字第 11020449841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