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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文化部文創字第 1053001629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文化部文創字第 10330090902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 2、5、6 條條文
(原名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新名稱
: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 0992020
035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
第 2 條、第 5 條第 4 款所列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