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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4542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2、30 條條文;增訂第 10-1、27-1~27-3 條條文;並
自公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0211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5、7、3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2451 號令制定
公布全文 30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 0990048425 號令發
布定自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
第 5 條所列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含中央主管機
關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