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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創專一之二戶外空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所有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四日文化部文創字第 11120010772 號令發
布廢止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二日文化部文創字第 10520265202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嘉義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新名稱:嘉義文
化創意產業園區創專一之二戶外空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五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 100100393
4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
(原名稱:嘉義創意文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新名稱:嘉義文化創
意產業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
日變更為文化部,第 2 條之附表所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
責事項,改由「文化部」管轄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壹字第 098210212
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