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46561 號令修
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35 條;除第 10 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
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新名稱;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八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 1110002470 號令發布
定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20610 號令修
正公布第 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
第 4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7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
項、第 24 條第 1 款、第 30 條第 2 項、第 37 條所列屬「行政院
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含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
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一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3172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3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