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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產字第 1
110075862B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科技部部授南環字第 1070033376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3 條條文
(原名稱:科學工業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新名稱:科學園
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2320 號公
告第 2 條第 1 款、第 3 條第 1 項所列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科技部科部產字第 1030063825A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台會規字第 09300
07475-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5872 號公
告第 2 條第 1 款、第 3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
會」及所屬各園區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
科技部」及所屬各園區管理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