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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7.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授竹環字第 1
120002087B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
第 13 條第 3 項、第 17 條第 2 項、第 21 條第 2 項序文、第
25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6.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產字第 1
110075862B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10、1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科技部部授南環字第 1090003214A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新名稱:科學園
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2320 號公
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第 10 條第 6 款、第 11 條第 5 款所列屬「科技部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
員會」管轄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日科技部科部產字第 1030077749A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3、8、9、13 條條文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協字第 10100
19792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5872 號公
告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6 款、第 9
條第 5 款、第 13 條第 2 項第 5 款所列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
會」及所屬各園區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
科技部」及所屬各園區管理局管轄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規字第 09600
4809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台會規字第 09100
53664-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