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21480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15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5872 號公
告第 4 條、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0 條、第 11 條第 2
項、第 12 條、第 14 條所列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2320 號公
告第 4 條、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0 條、第 11 條第 2
項、第 12 條第 1 款、第 14 條所列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一
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