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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EN
公布日期: 民國 33 年 06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1061
號令公布廢止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557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人給揆字第 10500537852
號令、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10500059321 號令會同發布第 14 條
,定自一百零五年六月十日施行
(依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9 日制定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
撫卹條例第 100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
不再適用)
     
1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055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除第 3 項第 1 款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
日施行外;其餘修正內容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七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90061720 號令、
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900024071 號令會同發布第 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第 2 款及第 5 項,定自九十九年一月十
三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28481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8-1、10-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
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900609881
號令、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900010931 號令會同發布定自九十
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施行
     
9.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57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8 條條文;除第 3 項規定自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外,
其餘項次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800147823 號令
、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800041801 號令會同發布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定自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8.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858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18 條條文;第 3 條第 3 項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六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80064534 號令、考
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800019171 號令會同發布第 3 條第 1 項、
第 2 項及第 5 項,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18 條定自九十
六年七月十三日施行
     
7.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0228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9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六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80064534 號令、考
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800019171 號令會同發布第 9 條定自八十八
年七月一日施行
     
6.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5655 號令修
正公布第 5~9、14-1、20、23 條條文;增訂第 4-1、5-1、21-1 條條
文;並刪除第 19 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日行政院(85)台人政給字第 04632 號令、
考試院(85)考台組貳二字第 00865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並自八十五
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5.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68)台統(一)義字第 653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5、7、8、14 條條文;並增訂第 14-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八月十六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3、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五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23 條
     
2.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四月十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4 條
     
1.中華民國三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2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