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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及考核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70025257B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新名稱: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
及考核辦法)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50030984B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全國性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新名稱:體育團體輔導及
考核辦法)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綜字第 091001799
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3 條第 3 款、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5 條
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
由「教育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