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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70016555B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參加集訓或比賽致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
慰問金辦法;新名稱: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
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 0930002814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3、5 條條文
(原名稱:國家代表隊選手參加集訓或比賽致身心障礙或死亡發給慰問
金辦法;新名稱: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參加集訓或比賽致身心障礙或死
亡發給慰問金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2 條、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第 5 條、
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9 條、第 10 條所列屬「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教育
部」管轄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89)台體委競字第
02140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