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63916B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0、13、14 條條文;第 14 條第 2 項條文自一
百零九年八月一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37890B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9 條;除第 14 條第 2 項條文自一百零九
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新名稱:國立高級中
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三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007714B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7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17649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條;並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90013087C 號令修正發
布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3 條第 2 項所列屬「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管轄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70063337C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