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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68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1344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增訂第 8-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 1090080017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80051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2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 1060022216 號
發布除第 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定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外,其餘條文,定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14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 1030038074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2125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1 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
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 0950001296 號令發
布定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914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1 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
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 0940035273 號令發
布定自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08803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 0940016316 號令
發布定自九十三年五月五日施行
     
9.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96010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 0920041468 號令發布定
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8.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44670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26 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 0910061641 號令發布
第 21~23 及 26 條條文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其餘條
文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7.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33720 號令修正
公布第 18-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16900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3、16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96140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8-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95
58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7、10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 850019017
0 號令修正公布第 6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 0694 號令修
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20 條
(原名稱:師範教育法;新名稱:師資培育法)
     
1.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總統(68)台統(一)義字第 5816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