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20005394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70-1、113-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1204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1、17、30、62、105、108、111 條條文;並增訂第 6
-1、16-1、105-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248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4072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056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68、124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122711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124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0930037804 號令發布
定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