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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
110380465 號令修正發布第 5、9~11、15、31、36 條條文;並自發
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4 條第 6 款所列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
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管轄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7034107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6 條;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600
01296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1、14、22、30 條條文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
0200530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9~11、13~15、20、30、33-2 條
條文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
第 1010004588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9~11、13、14、24、30、31、
33 條條文;增訂第 11-1、33-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10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
096000146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8~10、14、17、24 條條文;增
訂第 33-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一字
第 091000610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