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
10033502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9 條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之附表三;
刪除第 38-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
告第 9 條第 1 項第 10 款、第 28 條第 2 項所列屬「經濟部投
資審議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
濟部」管轄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4352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30041675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0~12、13~15、17、19、20、28
條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 21 條條文之附表十四及附表二
十;並增訂第 12-1 條條文及附表五之一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2002936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2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
010042947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8、9 條條文及第 12、14、22、2
9 條條文之附表一至十三、十七、十九至二十;並增訂第 38-1 條條
文
9.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09900211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0、12、15、16、19、20、22、26、
27、29、34、3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4 條第 3 款、第 12 條第 1 項附表 1 至附表 5、第 14 條
第 2 項附表 6、第 22 條第 1 項附表 7 至附表 9、第 22 條第 3
項附表 10 、附表 11 、第 29 條第 1 項附表 12 、附表 13 所列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
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8.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
097003870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 0
95000165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
0930005933 號令修正發布第 4、9、11、12、14、20、22、27、29、
35、39 條條文;本準則修正條文,除第 12、22、29 條自九十四年一
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
一字第 092016031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一
字第 092000134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7~10 條條文;原第 10-1
~36 條條文修正遞改為第 11~39 條條文;原第 38 條條文遞改為第
40 條條文;並刪除第 37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台
財證(一)字第 006745 號令修正發布第 7、9、13、21、21-1、30 條
條文;並增訂發布第 10-1、27-1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台財證(
一)字第 00084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7、8、9、21、23、24、25、
26、34、36 條條文;並增訂第 21-1 條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台財
證(一)字第 0479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8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