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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
04025060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2、2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2
025090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20-1、2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一
月一日施行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
字第 0990251438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19、20、21 條條文;增訂
第 20-1 條條文;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 0930750731 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 21 條;並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保險業資產評估準備金提存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新名稱: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財政部(90)台財保字第 0900751370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