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2001058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11-1、19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 1121045922 號
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615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 1060001816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333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3、10、12、30 條條文;增訂第 11-1~11-3、12-1、13-
1、30-1、30-2、32-1 條條文及第三章之一章名;施行日期,由行政院
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 1040021333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84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7、10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 1030035863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3861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33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1000038515 號令發布
定自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