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100112371 號令公
布廢止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1101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5-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73181 號令
刪除公布第 36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38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4、7、9、16~18、22、29、30、31、33、35 條條文
;增訂第 5-1、29-1、31-1 條條文;並刪除第 37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9901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38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