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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收費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4.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10
014551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之附表一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6
009340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4
009280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之附表三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
04009249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之附表一
歷史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300
5465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之附表二
歷史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100
92220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2 條條文及第 14 條條文之附表二
(原名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
收取辦法;新名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
費收取辦法)
歷史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
00007006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並於計算一百零一年起之保
險機構監理年費時適用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一百零一年七
月一日起變更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 2 條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
,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歷史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0
005432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歷史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098007027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之附表一
歷史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097001443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之附表二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096
00552431 號令增訂發布第 5-1 條條文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094
00716112 號令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094005515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13、18 條條文;本辦法修正條文自
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093
000000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