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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4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所有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
03100004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17-1、18 條條文;並一百零三年
一月一日施行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
第 099004287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8 條條文;增訂第 17-1 條條
文;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財政部台財融(三)字第 0933000496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財政部台財融(三)字第 091003326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
理辦法;新名稱: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
呆帳處理辦法)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財政部(89)台財融字第 89709314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