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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所有條文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財政部(88)台財產接字第 88008881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20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9
條、第 11 條、第 13 條第 2 款、第 4 款、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所列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國產局」及「國產局所屬臺灣各
地區辦事處或分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分別改由財
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管轄